民警办案时强奸女性获刑4年半

一民警酒后,在酒店询问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的一女子,竟然一时兴起,对女子产生非分之想,采取威胁、暴力的手段,强行和女子发生了四次性行为。

第二天女子来到公安局报案,将涉事民警抓获。

一个警察工作日喝酒,并且还喝得有点醉,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并且酒后做出这种违法乱纪的事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该男子借口是女子自愿与他发生关系,但是根据女子身上的伤,法官基本认定男子在撒谎,想用这种方法减轻处罚,显然是行不通的。

法官最终判处男子服刑四年半,希望该男子重新做人,争取在狱中好好改造,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

俗话说得好,酒后误事,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贪恋酒,但是喝酒误事,绝不是你犯罪的借口。这位民警应该以后禁止从事公务员之类的工作。

她说女子勾引她,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这种事情极少发生,给警察队伍抹黑了,此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影响实在是太过恶劣,以此警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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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33岁民警张云龙酒后以“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为由,指示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该女子房间,随行的两名辅警将女子同伴带回警局处理。当晚直至凌晨五点多,张云龙共实施4次强奸。期间该女子的友人来宾馆寻人,张云龙故技重施派警察将其带入警局看管。

2019年10月17日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该女子的报案;当晚21时许,张云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自称性关系发生属实,但系女方的自愿行为。

对于张云龙的这一说法,合肥中院在判决书中称,经查明,案发当时被告人张云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据悉,在事发当天,张云龙指示宾馆工作人员刷卡直接进入了2301房间。李秀秀(化名)当时正在和两名朋友在就餐侃大山。张云龙电话叫来两名辅警,让辅警把李秀秀的朋友带到过道外进行看管。在房间里,他单独对李秀秀进行询问。

在安排两名辅警将李秀秀的朋友带回警局后,张云龙一巴掌扇在李秀秀的脸上,强制对方把门反锁。

随后,张云龙开始对李秀秀进行侵犯。李秀秀进行反抗,遭到张云龙扇巴掌、掐手等。根据李秀秀的讲述,当晚一直到凌晨五点多,她被张云龙强奸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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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李秀秀的过程中,李秀秀的朋友曾来找她,但他只是让张暂时停止了强奸行为,被张找人带到派出所看管。

据悉,当时这个朋友到了案发的房间,他敲了很久的门,张才开门。

李秀秀说,“张云龙正在强奸我的时候,门外有人敲门打断了他,这次他没有射精。等他叫人过来把小姚带走后,他就开始第二次强奸,他让我趴在床上,从后面强奸我。”

经法医人身检查,被害人李秀秀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被告人张云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经鉴定,李秀秀身体多部位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闲裤上可疑斑迹、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秀秀、张某龙DNA分型。

老规矩,只说三点:

一、李17日9时报警,当晚21时张主动到市局交代情况。这中间的11个小时,警方在干吗呢?难道再等张到市局来自首吗?若李不报警,张会主动交代吗?

二、李是有容留他人卖淫的前科,但即使她就是一名妥妥的罪犯,这都不应成为张强奸她的合理理由。另外,据李反馈,张满口酒气。难道警察办案也支持酒后上岗吗?

三、这件事可怕之处也是必须严惩之处就是职务犯罪。当然,强奸很可怕,但这事让人感到可怕的更有这些信息:遇到执法者凌晨1点在宾馆检查,一般人不敢不配合,毕竟人家身份真实证件有效。他是不是执行公务,是不是存在恶意,让人无法判断。这么恶劣才判4年,知法犯法的惩罚原则在哪里呢?另外,要说他是自首,但他一再表示女子是自愿,“是引诱我”。这算哪门子自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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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消息,12月24日,英媒爆出一则发生在印度的骇人案件。一女子在路上突然被5名男子拖至一片田地中轮奸,随后女子前往当地警察局报警,受理案件的副警察又将其强奸。

安徽的这事算不算“骇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