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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两车“互不相让”酿事故!一车的驾乘人员还是两位六旬老人!

2020年12月31日10时10分左右,驾驶人翟某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兴和县兴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兴昌路交叉路口西1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当事人陈某某骑乘的美时达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陈某某、乘员金某某受伤及车辆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的原因:当事人翟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陈某某骑乘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责任认定:翟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之规定。

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二)项之规定。

翟某、陈某某过错相当,应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金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警钟长鸣,不要“你以为”每一名交通参与者都应知危险,会避险,敬畏法律,杜绝侥幸。

‍那么老年人在行车过程中

应该注意什么呢

1、 学习交通安全法,增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牢记“珍爱生命,出行平安”的警示,出门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 遵守交通规则。 通过路口时,应走斑马线,自觉遵守交通信号; 在横过马路时一定要看好信号灯和道路两边有没有机动车再经过,不在车前车后急穿马路。

3、 家居农村的老人外出不仅不能乘坐农用车,而且还要教育亲属子女同样不能乘坐。 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乡村,老年人尽量不要乘坐两轮摩托车和改造后的电动三轮车。

交警提醒:广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在行驶中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在经过交叉路口时要注意观察车况、路况,在转弯过程中要注意避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及行人。驾驶人在直行过程中也要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文明守法,安全出行。

▍内容来源:兴和县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