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确诊病例+90

1月15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30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5例(上海7例,天津3例,四川2例,湖南1例,重庆1例,陕西1例),本土病例115例(河北90例,黑龙江23例,北京2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8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053人,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增加12例。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281例(其中重症病例2例),现有疑似病例1例。累计确诊病例4489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4208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1月15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1113例(其中重症病例38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2370例,累计死亡病例4635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88118例,现有疑似病例1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936427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33409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79例(境外输入24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20例(境外输入3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7例(境外输入4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670例(境外输入262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10341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9452例(出院8684例,死亡161例),澳门特别行政区46例(出院46例),台湾地区843例(出院741例,死亡7例)。

唐山一密接者行程轨迹公布

南堡经济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密切接触者

行程轨迹的公告

广大居民朋友:

2021 年 1 月 16 日10:00, 社会事业管理局收到《张家口市桥东区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诊病例崔某某密接的协查函》。协查函推送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崔某某的密切接触者常某某,目前正在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现将常某某行动轨迹予以公布。

常某某,女,25 岁, 籍贯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安各庄镇,工作单位为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现住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宿舍。

1、2021年1月1日17:15在张家口桥东区银座横店影城5号厅6排座位观影,于2021年1月1日19:00离开影城,直接回到张家口市汉庭快捷酒店居住,全程佩戴口罩。

2、2021年1月2日上午未离开汉庭酒店,14:00步行去张家口金石国际影城8号厅3排观影,16:00离开张家口金石国际影城,步行直接回到张家口市汉庭快捷酒店,未外出。

3、2021年1月3日7:20,从张家口站乘坐高铁G7872次列车(二等座7车厢16F号)在北京北站下车,8:34在西直门站坐地铁4号线,9:00到北京南站,10:44乘坐G393次列车(二等座16车04F号),12:19到达唐山站,12:30左右在唐山公交车站乘坐26路公交车到唐山百货大楼站下车13:00乘坐南堡出租车回南堡,同乘人员包括司机共5人,车牌号冀BTV076,具体同车人员信息不详,2021年1月3日14:00到达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门口,直接回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办公楼三楼宿舍,全程佩戴口罩。

4、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16日,在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营业厅上班,晚上在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办公楼三楼宿舍区居住。期间未出过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办公楼。

5、2021年1月16日11:27,常某某由转运专班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常某某自述未出现发热、咳嗽、胸闷、气短等症状。2021年1月11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请在上述过程中与常某某有过接触或同时段在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办理业务的广大群众,立即向当地村、社区报告,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前往定点医院就诊。在此提醒在上述过程中与常某某有过接触或同时段在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办理业务的广大群众,于2021年1月17日上午8:00-12:00,带身份证到农业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门前进行核酸检测。

南堡经济开发区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

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6日

路南发布重要通告!急寻大桥道雪糕购买者!

路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急寻在企新购物广场超市

购买大桥道冰淇淋人员的通告

据悉,1月12日、13日生产的天津大桥道的部分雪糕产品经天津市疾控中心检测为阳性。该冰淇淋在我区企新购物广场超市进行过销售。请1月12日至14日从企新购物广场超市购买过天津大桥道冰淇淋的人员,主动到社区(村)报备。对流调核实已经吃过该批冰淇淋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其他接触过该专区冷食人员核酸检测阴性的,由属地社区(村)负责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并按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落实核酸检测。

请广大群众看到公告后相互转告,提示相关人员尽快到所在社区(村)报备。如果隐瞒不报,一旦造成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欢迎广大居民对上述人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200625)。

路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6日

曹妃甸区关于对密切接触者相关人员及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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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核酸检测结果

1月14日,天津市疾控中心对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送检的雪糕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发现3份雪糕样本核酸检测呈阳性。

1月14日晚,我市接到唐山市协查通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卫健局、市管局、商促局、疾控中心成立联合工作组进驻流入该批次雪糕的超市进行调查处置,现将调查结果告知广大市民:

经调查,该批次雪糕于1月10日、1月13日分别流入我市两家超市36盒,已销售7盒,剩余29盒未售出。

对此,我市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立即对未售出的该批次雪糕进行封存处理,对该批次雪糕、存放销售场所环境、可疑暴露的人员进行核酸采样,对已销售的相关批次雪糕开展流向追踪,对相关场所环境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截至目前,已对该批次雪糕销售场所环境和库存产品进行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并对购买该批次食品的人员已全部查清,经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同时对两家未出售的同批次食品已进行销毁处理,对两家超市相关场所环境已进行消毒处理,请广大市民放心。

在此,请广大市民一定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擅自发布不真实涉疫信息者,有关部门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温馨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切实增强个人防护意识,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一米线社交距离。如有发热等不适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前提下,尽快就近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唐山五部门联合发布重要通告!

中共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就我市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或疾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境外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拒不配合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减少人员聚集的规定要求,擅自组织、参与群体性聚集活动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理。

二、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5.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或者对上述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疾控人员、防疫人员人身自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或相关药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依法打击涉疫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狩猎法规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打击涉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3.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5.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示威、聚集滋事、冲击政府机关或政府疾控、防疫部门、哄抢防疫物资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裁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妨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月15日

来源:河北卫健委、路南发布、央视新闻、曹妃甸发布、健康-迁安、唐山劳动日报、唐山海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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