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晚上19点,经反复劝导无效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马某送至了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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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被告马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同月,马某向某银行贷款9万元,后逾期未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某银行代偿8.5万元,本案经红旗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支付保险公司代偿款8.5万元及保费55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副局长彭晓明承办。经过研究案件,彭法官发现在案件审理阶段,马某就缺席审判,执行法官向其邮寄送达传票后其也拒不到院。随后,执行法官通过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成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名下存款7万余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1月12日,执行法官得到举报线索,成功找到被执行人马某并将其拘传回院,向其说明法律的严肃性,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后果,劝导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并未能打动马某,她声称:“我没有钱还,我就是不还,你们抓我也不还!”随后,马某歪坐在座椅上,不时滑动手机,丝毫不理会法官的劝说,还与朋友相约做指甲。面对此种情况,法院依法对马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任何被执行人都不要试图通过“耍无赖”、“装法盲”等手段规避法律义务,拘留之后仍然要履行法律义务,拒不配合者更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End 来源:红旗区法院 (如涉及版权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