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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争议许久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范围问题终于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以司法解释形式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文/《清华金融评论》高级编辑王晔君

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的4倍为标准(目前为15.4% ) 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不过,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典当行等“类金融”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规定》则处于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争议。在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判决也不统一,有的按最高法2020年8月新规出台前所发生的借贷纠纷,按24%计算逾期利息,新规出台后所发生的借贷纠纷则按4倍LPR计算逾期利息。有的地方法院则仍按照24%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介绍,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从法律效力上看,一项以批复形式发送给某地法院的的司法解释,其适用范围对全国法院系统有效,具有普遍适用性。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秘书长徐北表示,对于小贷公司来说,最高法的决定则是行业重大利好,第一从法律层面上认定7类金融公司不适用于4倍LPR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第二鼓励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可以预见接下来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场化。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此次小贷公司等七类机构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也得以确认。它们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产品定价将会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

“类金融”机构仍待正名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存在一批“类金融”机构牌照,一般指的是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但这些“类金融”公司并没有取得“一行两会”等颁发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有的由商务部监管、有的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非持牌的“类金融”机构监管则分散在各个部门,如小贷在金融办,担保在经信委或金融办,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在商务局等。这些公司的出现曾经对活跃市场融资、有效配置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实际上,此前这些“类金融”机构很长一段时间并未被看作是真正的金融机构,不仅有了上述是否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执行的争论,在税收、杠杆率等方面也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金融机构如果发放小微贷款,则可享受税收减免,但同样发放小微贷款的小贷公司却毫无优惠。”一位小贷公司业内人士表示,当下其他金融机构所执行的杠杆率也普遍相对较高,而主要由地方金融监管为主的小贷公司杠杆率均较此前有所降低。

“最高法批复件阐述的是司法实践的运用,明确小贷等地方金融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设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所以,只是一个部门认定小贷身份。小贷的定位还是以‘非存条例’出台定性为准。”徐北说。

其所指的“非存条例”是指监管正在酝酿中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李均锋主任调研湖南六类机构时表示,关于监管立法,2021年主要推动三个条例的出台,一是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二是推动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解决地方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对地方业态监管的上位法问题,为其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奠定基础;三是推动出台金融资产管理有关条例,修订和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办法,同时解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有关问题。

今年1月,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司法部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放贷业务,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二是对于涉嫌非法放贷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进行监测,经认定为用于非法放贷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三是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协议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行为要求、违约责任等,禁止采用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以及非法占有被催收人财产等方式进行催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吊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许可证等处罚,并采取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等。

在专家看来,最高法针对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确认,虽然是对行业的利好,但仅仅在是否执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的层面。在监管及税收优惠、杠杆等监管层面上,是否可以金融机构的身份享受同等待遇,仍需有待《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确定。END

本文编辑:王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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