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

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

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

生活的方方面面

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

而发生深刻变化

《民法典》被誉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跟我们每个人到底有什么关系?

它将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又将如何守护我们的一生?

今天

成小法将带大家

一起来学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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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号15点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了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这部法律从2021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具有基础性的民事法律规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说到小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他是一个霸占了广大70后、80后、90后、00后乃至10后的小学语文、数学课本长达四五十年之久的人物,和小红、小强并称“黄金不败铁三角”。其实,小明就是我们千千万万普通大众中的一员,我们将以小明的一生为例,看看民法典将怎样影响着你我的生活。

01、那一年,小明还在妈妈的肚子里…

那一年,小明还没有出生,他还在妈妈的肚子里,静静等待出生的那一天。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小明的爸爸大明突然遭遇车祸离世了,由于事出突然,大明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小明的爷爷奶奶和妈妈在处理完后事后,为了遗产继承问题吵得不可开交,争执的焦点是——尚未出世的小明,到底该不该参与到遗产的分配继承里呢?

民法典: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关于胎儿的继承权,《民法典》在总则编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民法典》继承编中,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也就是说,只要孩子能够顺利出生,他就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再次强调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这一规定既充分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孩子未来健康成长。总之,胎儿虽然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却是公民和自然人生命孕育的初始阶段,民法典支持其份额,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02、那一年,小明22岁…

伴随着小明的平安出生、健康成长,在妈妈的精心照顾和爷爷奶奶的关怀下,他很快成长为了一名年轻有为的小伙。

一天,他正骑着自行车去上班,遇到一位大爷突发心脏病倒地,他不顾被“讹”的担忧,二话不说就冲上去救人。可在急救的时候,小明却不慎压断了大爷的一根肋骨,这下大爷的儿子女儿不干了,要求小明必须赔偿!

这真是一个直击灵魂的事件啊,小明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心,怎么最后还摊上了这样的麻烦事儿……

民法典: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中因救人反当被告的事件偶有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但法律不能让好人吃亏,更不能让主动救人、见义勇为的人反受其害。

为此,《民法典》在总则编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之为民法典的“好人条款”。

“好人条款”,弘扬社会正能量!

民法典通过明确侵权人和受益人各自责任的方式来对实施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者的责任进行免除。这有助于减轻人们见义勇为时的顾虑,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民法典凝聚了中国人的道德共识,总则编的第一条就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真正实现了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撑腰。其中新增的这个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是顺应社会正义期待,最大限度免除“好人”仗义出手的现实之忧,也让我们内心笃定,见义勇为是具有文明共识的社会义举,善行善意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是善法之举,是良法之动,也是中国司法秉持的价值取向。当然,这里也要倡导:见义勇为不仅要有勇,还要有智,见义勇为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建议做出与自己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举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03、那一年,小明54岁…

时光流逝,小明的妈妈早已白发苍苍,可儿子、儿媳还忙于工作,小明妈妈不想增加小明的负担,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卖掉,再搬进养老院去。

小明提出让妈妈搬到自己家里同住,可妈妈却觉得和儿女一块住有着诸多不便。这可把小明愁的:难道就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解决母亲的养老问题了吗?

民法典首次增设居住权制度

现实生活中,因居住权益、住房产权等问题,经常会发生权力与权益之间的博弈,为了回应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

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法律上的一种用益物权。这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366条所规定的。规定的目的在于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同时,《民法典》第369条还规定了居住权本身作出了限制,这一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对于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针对小明家庭的问题,小明妈妈就可以把房子卖了,然后和卖家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让自己有生之年住有所居。也就是设置居住权,从而实现其卖房与居住权兼顾的利益需求。

事实上,“以房养老”是当下的热点话题,一些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持续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但在实际情况中,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有了居住权的护航,就能充分保障老人的权利。

这些常见情形也适合设立居住权!

在家庭财产分割中,老人遗产分配时,设立居住权既可以保护老人居住的权利,又不会影响财产的分割;又比如,针对婚前房产加名的争议,居住权的设立,使双方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设立特定期限居住权保障其居住的需求;另外,还有一些家庭会用孩子的名义买房,一家人共同居住,如果孩子长大后提出要卖房、赶人,居住权就可以避免家长落入老无所居的境地。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就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让特定弱势群体有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居住权来临,买房者注意!

有了居住权,对于大家今后购买二手房来说,也增加了一条必备的手续——买房者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在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如果买房后才发现有居住权,新房东也是不能赶走居住权人的。

04、那一年,小明70岁…

小明不久前得了一场重病,身体每况愈下,回想起自己父亲在他出生前就撒手人寰,一家人为了遗产争执不休,小明就非常担心。

病床上的小明开始思考:是时候立遗嘱了…可是,小明并不知道:应该怎么立遗嘱,它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他想着,打印一份、再自己签个字,应该就差不多了吧?

民法典新增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

以前,由于物质条件相对匮乏,遗嘱的载体形式也有限。因此,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物质条件的不断丰富,司法实践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让立法跟上时代进步,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当中增加确立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甚至包括遗嘱信托等新的形式。这既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回应,也能够满足社会生活当中新的需求。

为了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确保其效力的真实,《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各类遗嘱的制作形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称之为“遗嘱的形式要件”。换句话说,如果相应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对所对应遗嘱类型的形式要求,那么这份遗嘱的效力并不当然的产生法律效力,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自书遗嘱应当由本人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再比如,打印遗嘱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是两名以上,此外对签字,日期也有对应的特殊要求。

民法典:细致规定遗嘱的效力顺位!

因为种种原因,一些老人可能会在生前不断的更改遗嘱或设立不同的几份遗嘱。那么,究竟哪份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民法典》就对遗嘱的效力顺位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大的原则来说,就是按照设立遗嘱先后的顺序来进行判断,而不再考虑不同形式遗嘱之间的效力等级。比如,一位老人在对他的房屋进行遗嘱公证之后,又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重新确定了与之前公证遗嘱不同的继承方式,那么应当以他后作出的自书遗嘱为准,而不再是此前的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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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的生动写照,映射出一个民族的不懈奋进。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让人们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保护着人们的生活。

五年磨一剑,我们共同见证了这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典的诞生。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有情感、有温度的法律,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奋斗征程上树起又一座法治丰碑,必将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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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文稿:998法治大讲堂、少家庭

发布:研究室(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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