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江苏苏州某幼儿园发生一件事,一名男子冲进幼儿园,一巴掌打翻了一名三岁儿童,据被打儿童家长自述,起因为两名孩子起冲突,一方家长跑到学校打了他的孩子。

男子被打翻之后,现场老师迅速上前安抚小男孩,并把他抱起,而打人的男子也被另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迅速隔开,以防再次发生其他情况。

按理说幼儿园孩子之间起摩擦,发生一点打闹很正常,咱们上学的时候还打过架呢,何况是三两岁的小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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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之间的矛盾再大,身为一个成年人也不能对孩子动手,动手打了孩子,有理也会变成没理,如果孩子因此受到伤害的话,打人男子除了赔付医药费之外,可能还要担负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从学校监控来看,这名三岁左右的小男孩,被一名女子牵着在教室里,男子面对小男孩的时候情绪突然失控,当着现场多名老师的面,一巴掌打在小男孩脸上,可以看出男子用力非常大,小男孩直接被一巴掌打翻了。

如果孩子受伤,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民法典》设置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如果该家长是为自己孩子出气的,那真的大可不必。

如果遇到了不讲道理的家长该如何应对呢?

1、第一时间要求学校和老师介入事情的处理;并且清晰地提出自己的要求;

2、报警。去医院验伤,准备走法律流程;

3、如果学校和老师一直在和稀泥,那么需要考虑是否要给孩子转学;

4、告诉孩子,远离垃圾人是第一要素。

有些家长之间的纠纷,其实说白了是诉求不明确,可能一方的家长只需要道歉,但是另一方家长听到的潜台词就是赔钱……所以明确诉求是很重要的事情之一。至于学校和老师的态度,其实是衡量这个学校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要指望一个和稀泥的老师能够带出三观正确的孩子。

最后,告诉孩子,有些时候躲着一些人不是因为害怕,而是大家不是一个世界的,永远不会有交集!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孩子之间打闹了,家长应该从中协调,要打也应该由家长自己打自己的孩子,轮不到外人动手。这样的家长能给孩子做什么好榜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