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男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连撞4人后逃离。而男子的朋友知道后竟选择替男子“背锅”,这操作让小编不知该如何评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网络配图

2020年3月6日22时许,曲靖男子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在曲靖罗平县城主干道路上以超速100%的疯狂状态行驶。当行驶至罗平县大酒店门口路段时,将正在行走的行人梁某撞倒,接着驾驶车辆继续冲撞另一受害人杨某正在驾驶的电动车,将杨某及电动车撞倒在地。后陈某驾驶车辆依然超速行驶,至罗平县云贵路兴福村镇银行门口路段时,将正在驾驶电动车的王某及车上人员张某撞倒,接着陈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

据了解,此次事故造成梁某、张某、杨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辆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梁某、张某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王某此次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当晚,陈某的朋友王某某等人得知陈某肇事后一起至陈某家中查看,后又返回事故现场进行查看,接着再次返回陈某家中,因陈某没有驾驶证,又是酒驾,于是决定由王某某“顶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当交警到达陈某家调查时,王某某向交警作出虚假证明,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肇事,导致警察当晚未对陈某进行调查及开展酒精含量检测等相关取证工作,致使本案部分证据未能获取,妨害了侦查机关办案。

本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但法网恢恢,谎言终究会被识破。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晚实际驾车的人为陈某。陈某、王某某事后也及时意识到顶包的严重性,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实。

网络配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限速行驶,在城市干道上撞伤路人后,继续驾车加速冲撞,再次撞伤路人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陈某酒后驾车肇事致多人受伤,仍作假证明包庇陈某,致使侦查机关未获取相关证据,妨害司法机关办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网络配图

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4名受害人民事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图文来源:罗平法院、曲靖佳讯

阅读原文,文山全州更多新闻!来源网络,版权归原创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