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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投资》龙敏

徽商银行总行及合肥分行因同业业务违规被监管批量处罚。

2020年12月25日,安徽银保监局一连公布11张罚单,对徽商银行(03698.HK)、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及相关负责人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徽商银行总行及合肥分行共计被罚330万元,另有9名相关责任人共被罚89万元。

从处罚事由来看,徽商银行总行及合肥分行受罚皆因“同业业务违规”,多名负责人也是因对同业业务管理不到位而受到警告。2020年,有多家国有大行、股份行及中小银行因同业业务受到处罚。同业业务一直是银保监会监管的重点,从2014年开始,监管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管控同业业务,但为何同业业务仍系银行业违规高发区?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李国平向记者表示,同业业务对合作双方而言,不仅能提高收益,而且可以增加收益来源。对于中小银行,同业拆借这样的业务还可以为它们提供相对便宜的资金。但是,高收益通常伴随高风险,同业业务可能导致银行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张、杠杆率的上升,从而导致整个银行系统风险的上升。

徽商银行吃百万罚单

2020年12月25日,安徽银保监局连开11张罚单,均指向徽商银行,其中徽商银行总行被罚290万元,合肥分行被罚40万元,另有9名相关责任人因负有管理责任被罚款5万元-30万元不等。

在这11张罚单中,有8张罚单是对徽商银行总行开出的,而这之中又有7张是指向相关责任人的。具体来看,其中1张罚单披露了徽商银行主要有4项违法违规事由,分别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管理不到位、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同业投资严重不审慎、同业投资风险分类不实,因此,安徽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290万元。

*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另外7张罚单指向的相关负责人,涉及该行多个部门,包括金融同业部、研发中心、风险管理部门等,合计被罚款89万元。

而剩下的3张罚单是有关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及其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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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处罚信息显示,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因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被罚40万元。另外,时任徽商银行合肥分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腾、时任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安庆西路支行副行长的王勇,在合肥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

安徽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上述两位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徽商银行首次因同业业务被罚。据徽商银行官网介绍,自成立以来,徽商银行同业业务有效开展,处于安徽市场前列。记者就罚单详情向徽商银行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徽商银行尚未作出回应。

同业业务成违规高发区

同业业务已成为2020年银行业处罚的高发区。在同业业务强监管态势下,今年仍有针对包括国有大行、股份行、中小银行等开出的多张同业业务违规罚单。

2020年9月13日,湖北银保监局曾发布消息称依法查处了工商银行(601398.SH)湖北省辖内分支机构同业业务违规事件,据悉,分支机构通过签订非总行制式的理财协议向同业募集资金,并违规向企业提供表外融资。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工行湖北省分行、襄阳分行、荆门分行及19名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银行机构罚款合计35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禁止从业、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2020年9月4日,银保监会披露了关于浙商银行(601916.SH)因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遭到处罚的信息,上海分行因违规将存放同业款项倒存为一般性存款等31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1.01亿元罚款。此外,2020年8月28日,建设银行(601939.SH)因同业和理财业务违规,从银保监会领到3920万元的巨额罚单;同月11日,上海银保监局向浦发银行(600000.SH)出具罚单。公告显示,浦发银行因货款、同业等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2100万元。2020年还有多家中小银行因同业业务违规被处罚。

据悉,由于2014年经济不断下行,利率中枢不断下移,资产荒出现,资本市场波动剧烈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银行同业业务出现了新的风险特征。自此,银行同业业务迎来强监管时代。

2014年5月16日,央行官方网站公布了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127号文共18条,对需要规范的同业业务逐条立规。

2017年4月,银监会再次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围绕十大重点领域分类施策,其中针对同业业务,银监会将从控制业务增量、做实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风险、严查违规行为四方面入手,严禁“多层嵌套”,严格管控交叉金融业务。

2020年年初,银保监会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其中再度强调,要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从监管开具罚单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同业业务违规事件仍屡禁不止。对此,光大银行金融分析师周茂华向记者表示,“中小银行同业业务违规多发,一是由于负债压力,部分城商行等中小银行对同业负债的依赖性较大;二是部分中小银行内部管理、风险防控与业务发展不匹配;三是受利益驱使,部分银行利用同业业务进行监管套利、违规加杠杆等违规行为。”

“同业业务,由于参与方主要是金融机构,相对来说具有信用度高、资产质量相对好、风险权重要求低(资本损耗少)、交易成本也相对低,受监管约束相对较少(例如没有存贷比、拨备等考核指标),同业负债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等”,周茂华说,但从近年来同业业务发展看,同业业务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例如监管套利、违规加杠杆,无序发展下局部系统性风险,中小银行对同业负债过度依赖下错配风险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李国平告诉记者,最近几年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增速下降,同业业务成为银行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银行为追求收入的增长而忽视甚至无视监管规定。同时,同业业务种类比较多,容易违规的地方也相应较多。

“对于同业业务的双方,同业业务可以增加收益来源,也可以提高收益。对于中小银行,同业拆借还可以为它们提供相对便宜的资金。但是,高收益通常是以高风险换来的,同业业务可能导致银行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张、杠杆率的上升,从而导致整个银行系统风险的上升”,李国平认为,最主要的是银行(主要是管理层)要真正充分重视风险,严格依法依规从事同业业务,不要抱侥幸心理。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对于违规从事同业业务的,必须严格处理,并追究所有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管部门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同业中可以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提前制定相关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长汉则表示,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原则是开正门、堵歪门邪道。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合规审慎发展同业业务,严格禁止违规拓展同业业务,严格清算和终止乃至处罚各类违规同业业务。

“其次,必须遵循《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章。有关法规明确规范了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商业银行应该严格审查以上同业业务的合规性”,杨长汉继续分析称,“最后,应加强金融协同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强协同监管,应对金融综合化多元化的市场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