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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四川出新规

每月20日前发放待遇

公共服务事项30分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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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1月12日,四川省人社厅正式印发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暂行)》),并进行了解读。《经办规程(暂行)》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四川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并对全省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提出了规范要求。

公共服务事项30分钟办结

还将推动全省通办、川渝通办

《规程(暂行)》提出,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公共服务事项办理速度,可一次办好、立等可取的即时办结业务,从接收材料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对象普遍关切的业务流程相似、材料相近、结果关联的公共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实现关联事项一次办理。还应推进更多业务网上办理,以四川人社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依托,以标准规范为保障,实现四川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省级集中,推动公共服务业务全省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为参保对象提供全网式、全流程、无差别方便快捷服

在具体参保登记方面,《规程(暂行)》提出,参保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常住)所在地。

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变更信息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参保单位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30日内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其中,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行办理变更;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依据相关登记变更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进行变更。

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参保单位可缓缴一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申报方面,《规程(暂行)》提出,参保单位应于每年初依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申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并允许单位对上年工资差额进行补缴;也可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无变动的不申报。社会保险新登记职工在入职当月申报缴费工资。参保单位年度申报缴费工资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申报变动情况的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四川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规定比例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渠道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内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应

每月20日前进行待遇发放

根据《规程(暂行)》,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外国人离境、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等原因需办理账户清退业务的,可申请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

在待遇支付方面,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核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信息,于每月2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进行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对发放失败的数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更正相关信息,进行第二次发放或纳入下月补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对于暂不具备社会保障卡发放条件的,可通过银行卡(折)等方式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应追回冒领待遇,涉嫌违法的,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移交相关调查材料。

来源 | 成都发布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监制 | 张举 袁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