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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6年,南宁青年梁某发帖去赵江溯溪、露营,标注“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随后骆某等13人报名参加,不料突发山洪,骆某死亡,其骆某父母将梁某等12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5万余元(一审判决发起者梁某 、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按 6:2.5:1.5的比例进行责任承担 。12名驴友应向骆母赔偿 21万余元 ;二审改判每人向家属补偿2000-3000元)。

这个案件被称为“驴友第一案”。另外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例则与北京灵山知名路标“夏子墓”相关,被称为“央视女编导殒命灵山案”,其父母向活动发起者、北京绿野公司索赔40万元(终审判决为从道义出发向死者家属道歉)。

近年,类似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比如一个多月前,《人民法院报》就报道了“内蒙古梅里更风景区岩降死亡,家属诉请赔偿154.5万元”的案件进展(经法院调解,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

这些案件的判决,被告方或“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可以看出,法院在该类案件审理上存在不少差异,山友们也一头雾水。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第1176条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 原则以及适用范围。

原则的规定,对于“户外伤亡,队友要不要赔钱?”“商业队伍出行有伤亡,责任一定全归商业公司吗?”这些老生常谈,且与每位山友利益相关的问题,有了更清晰的答案。

本文将为各位山友深度解读该条款。

2021年才刚刚过去十几天,就发生了多件大事,其中之一就是备受瞩目的《民法典》正式生效。

《民法典》针对原有很多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包括“自甘冒险”原则

新法生效没几天,北京朝阳区法院就依据《民法典》的“自甘冒险”原则对一起文体活动中受伤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而这个案件判决,足以预见这一原则日后在徒步、攀岩、溯溪等各类户外活动中,遇到“队友出事了(受伤或身故),队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时会起到重大作用。

正因为影响重大,我们邀请了胡岩(户外名:Karen)来撰写此文。她是文化体育领域的资深律师,常年服务该领域内的顶尖客户,经验极为丰富;她也是一位山友,喜欢登山、徒步、攀冰,攀登过雀儿山、阿空加瓜等诸多高海拔山峰,足迹遍布国内外。

好,让我们从两个案件开始,分析这件事情。

《民法典》生效后,“自甘冒险”原则北京首案适用——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的“自甘冒险”原则,对一起由羽毛球击伤眼睛导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判决。这是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原则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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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参与的羽毛球比赛公共视频截图,图片来源:朝阳法院

据朝阳法院介绍,74岁的宋先生和48岁的周先生皆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9时,宋先生和周先生与其他4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

事发后,周先生陪同宋先生前往医院就诊,宋先生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


后宋先生将该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8570余元。(来源:新京报)

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了解运动风险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比以前,最大的变化来自于“自甘冒险”原则在《民法典》中有了明确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需指出,“自甘冒险”原则在实践中早已经作为法院判断过错、责任的因素(自1998年南京足球伤害案后,体育领域的侵权责任认定案件中逐渐开始适用该规则, 在户外探险活动中发生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中也经常作为确定各方责任的考量因素)。

“自甘冒险”原则北京首案庭审现场

“自甘冒险”原则虽然早在实践中适用,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操作惯例。所以,有的法官把“自甘冒险”独立作为免责的条件, 有的法官把“自甘冒险”和“公平原则”或“过错原则”结合起来,作为减轻责任的条件。

为了把这种变化给各位山友说得更明白,再看一个案情类似但判决结果大不同的案件:

自甘冒险和公平原则同时适用的案子——2015年,同样是北京朝阳区法院,同样是打羽毛球受伤,同样是被告不具有过错,原告应该知道打羽毛球有风险((2014)朝民初字第40814号判决书 (裁判日期是2015年6月),判决书显示,法院指出“本案中,原告在打羽毛球的过程中被被告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受伤,而羽毛球属于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有足够认识,其自愿参加羽毛球比赛,应视为自愿承担此运动过程中的合理风险”,但判决结果却是:

“……但考虑到被告确系被原告击出的羽毛球打伤,从公平角度出发,被告应适当分担刘芳所受合理损失,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酌情确定”。

即:2015年羽毛球案中,法院虽然认为原告是“自甘冒险”且被告也没有过错,但被告仍然需要基于“公平原则”,承担一部分损失

至此,两案对比,相信你已经发现其中重大的改变:此次《民法典》明确将“自甘冒险”作为文体产业侵权事件的免责事由, 并对“公平原则”进行明确定义,理论上已经避免了两者同时出现的问题

那么,何为“自甘冒险”?“公平原则”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它们与户外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有何关系?我们仔细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

“自甘冒险”定义——《民法典》下“自甘冒险”条款(第1176条)的完整表述是: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来源:《民法典》)

可见, “自甘冒险”是免责的法定事由。而其有以下构成要件:

  • 活动本身是“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受害人是“自愿参加”;

  • 虽然受害人是因为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但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民法典》并没有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进行定义。通说认为,“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加害人应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 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3》,第647页)。“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之,而竟怠于注意,不为相当之准备,就存在重大过失(杨立新: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7 页))。

法条虽然已经明确定义,但实际裁判依然复杂——需指出的是,尽管《民法典》规定了“自甘冒险”的这三个构成要件, 但这并不意味着,从此之后所有此类案件的是非曲直就一目了然了。

因为,《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愿参加”、“参与者的行为”等构成要件的界定标准;具体案件中,哪些行为/不作为将构成“重大过失”,也有不小的争议空间。

因此,要准确理解“自甘冒险”,离不开对涉案活动的风险特征、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的具体分析。

不会再与“公平原则”同时适用,出现“和稀泥”式判决

“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变动——“公平原则”最早来自《民法通则》,后为2009年《侵权责任法》所吸收,具体表述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

鉴于“实际情况”过于笼统,裁量空间过大,导致“公平责任”常常成为“和稀泥”的工具,往往引发争议。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第1186条)。

两相比较,变化就是:从“根据实际情况”变成了“依照法律的规定”

可别小看只是几个字的变动,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更,可以总结为两点:

“公平原则”适用范围明确,目前仅4种——法律规定(也就是仅限于由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需要按照“公平原则”来分担损失的情况寥寥无几,目前仅四种(1、紧急避险致人损害;2、见义勇为遭受损害;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4、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

而既然法律已经有所规定,那也就意味着《民法典》下的“公平原则”条款本身实际上并没有创设新的适用“公平原则”导致行为分担损失的情形。

不会再出现和“自甘冒险”同时适用的情形——目前《民法典》已生效,同时《侵权责任法》失效。理论上,在以后的户外事故中,不会再出现同时适用“自甘冒险”+“公平原则”,要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情形。

以上,通过两个案件以及法条解释,想必你已经明白:自甘冒险原则已经在《民法典》得以明确,与“公平原则”之间的界限也非常明晰

现在,回到文章标题,“户外伤亡,队友要不要赔钱”,这个问题上。相信你依然有更进一步的疑惑,比如:户外运动什么情况下适用“自甘冒险”原则?AA结伴出行,队友陷入险境,其他人有救助义务吗?商业队里,队友要承担责任吗?免责函,生死协议有用吗?等等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我们将继续邀请胡岩律师为大家解答,敬请期待明日推送。

编后

在中国人过去的观念中,伤亡者都应该得到额外的照顾,即便其他人没错,多少也应该“表示一下”,然而这种观念正在逐步改变,现代法制社会更讲究规则明确。

所以,《民法典》的“自甘冒险”原则,应该理解为让规则更明确,有责任就要承担,无过错就要免责,不和稀泥。而不是让大家之间更冷漠,风险自担。

“自甘冒险”原则,你如何看待?

文:胡岩(常年服务于媒体、体育、游戏领域的国内外顶尖客户,专注在该领域提供包括行业准入、政府监管与合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商业合作以及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 编辑:小丹 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