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民政府作出了一项批复,将征收决定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作为城镇建设使用土地。自该批复生效之日起,王先生的被征收土地已经属于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所以当区政府对王先生的房屋来征收,就变成了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王先生却并不认为自己的房屋在批复范围内,区政府的征收决定明显违法。王先生的判断到底正确与否?该征收决定能否撤销?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为大家详细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王先生的案件当中,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涉及两类土地。一是绝大部分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集体土地,区政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少部分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范围的土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部分土地虽经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但此前并未进行土地征收程序,区政府直接实施房屋征收,误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属适用法律错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已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部分实施征收,被征收决定违反重大法定程序的问题(如存在不符合经批准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时间晚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违反征收决定作出的合理顺序和步骤,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等)。所以该征收决定违法,应当撤销。

史律师提醒大家!

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行政机关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获得补偿。遇到征收决定侵害自身权益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