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影响房屋采光,可要求赔偿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老杨家前面,新建一栋商业楼。

因未与老杨的房屋之间留出适当距离,导致老杨房屋采光受到影响。

老杨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房屋因采光、日照被阻挡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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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天水中院认为,虽然商业楼是按照设计部门图纸设计、施工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查,但仍不能免除其导致老杨的权利受损的责任。

为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老杨的申请委托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老杨房屋进行鉴定。

经鉴定:

老杨房屋价值减损为5万元;电费、取暖费等实际损失5万元;评估费票据6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

一次性赔偿老杨因房屋采光、日照被遮挡造成的电费、采暖费等实际损失5万元、房屋价值减损5万元,评估费用6000元,合计10.6万元。

(03)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中小城市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

《住宅建筑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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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采光、日照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等侵害。

(04)

采光侵权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

(05)

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一、存在侵害行为。

影响他人房屋的正常日照采光,即便建筑物合法,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发生侵害结果。

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

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三、侵害行为与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

(06)

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

不能仅凭现场勘查简单认定,应委托专业鉴定中心,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进行鉴定。

许多侵权的建筑物经过合法审批,但这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建筑物无论是否取得合法审批,只要造成了采光、日照事实上被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合法审批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日照权侵害的免责事由。

再者,新建筑在建盖前已做的采光、日照分析报告不得作为新建筑建盖完成后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的唯一认定标准。

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