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贵州发生了一起乘客用车上的安全锤暴力敲击正在驾驶客车的司机头部的事件。事发时,车上有39名乘客,事件发生后其他乘客迅速报警,并控制住了伤人的男子。好在司机虽然血流如注,但为了保证乘客安全,双手紧握方向盘将大巴车开至路边,稳稳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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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名司机正在住院治疗中。警方已经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案件目前还在办理当中。

仍然记得2018年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事件起因是因为乘客与司机因为坐过站而发生争执,双方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最终致使15人遇难。一场无谓的纷争,致多人遇难。由此,类似事件的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乘客故意在驾驶过程中殴打司机,实施了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行为,不仅会直接给车上其他乘客造成足以侵害其人身权的危险,也会对道路上其他行驶车辆造成危险,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构成《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中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相同性质的社会危害性的方法。所以,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是成立此罪的关键。比如如果乘客仅辱骂、或采取其他干扰司机正常行驶的行为,或者像其他案例中客车司机及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车辆仍然在驾驶员的掌控之下,情节较轻,不会侵害公共安全,则可能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的认定,还要结合乘客数量、车内环境、驾驶速度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在2018年,针对类似事件,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针对“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的问题也进行了讨论。在这类违法行为中,除了实施殴打的乘客,法院还要综合考量司机本人是否因为被夺方向盘导致失去车辆控制而存在责任,甚至还要考虑其他乘客在该事件发生时作为“看客”是否有责任等等情节。且为了惩治类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对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该意见实质上也进一步提升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除了情节需要综合考量来准确定罪,还应该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比如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中,司机作为特殊的主体,如果在乘客仅仅语言或其他轻微挑衅下,司机本应完全有能力控制车辆的安全。但如果司机与乘客互殴,这种情况,司机本人也要承担责任,而且可能会更大。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另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所以,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殴打司机,尚未造成严重的伤害事故,根据司机的伤情和其他情节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当然,最后事件的结果和实施殴打的乘客责任仍然需要等待官方的公布才能确定。但是,干扰司机驾驶的行为是不论如何都不可取的,因为这一行为关乎的是车内所有人的生命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