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征地补偿款的问题,也是农民们最关注的问题。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咨询,我们的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了,我们只能拿到一点补偿款,其余的不发给老百姓,我们该怎么办呢?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力截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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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都包括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但是往往就是在这个环节上,有些村干部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私自截留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并告诉村民,其他款项留给村里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了,留给你们的只有这些了。

村委会的这种说辞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不合法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所以,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村委会可以决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但是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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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村委会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也不能进行不合理的分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情况告知本经济集体组织成员,接受监督。如果您发现自己的应该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私自截留了,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