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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8年8月20日,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气暖专营设施设备建设验收工作效率的通知》(日建字〔2018〕81号),该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用热计量装置,一律由供热企业负责采购、安装、维护使用,采购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2019年机构改革后,热力行业的管理职能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至日照市城管局,该局仍执行上述通知,限定开发单位在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时,所需用热计量装置只能向供热企业采购。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除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外,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与某一家被指定单位另就用热计量装置签订采购安装合同和缴纳款项。日照市城管局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照市城管局于2020年11月4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做好水气暖保障工作的通知》(日城管发〔2020〕7号),其内容包括:废止日建字〔2018〕81号文件;明确水气暖专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项目,水气暖专营单位要提前介入,协助指导做好方案施设计和建设施工。该文件已经在日照城管局官网上进行了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