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即使是婚内也实行“AA制”,夫妻双方的以上行为,都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约定,属于《民法典》中的约定财产制,本文就为大家介绍约定财产制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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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关系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采,但是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了有效的约定,就不适用法律规定来规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那么,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有什么区别呢?

法定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但是法定财产制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夫妻未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于婚前或者婚后订立财产契约,确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形式。《民法典》第1065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其中,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为:(1)双方婚姻关系有效;(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3)双方达成协议并采用书面形式;(4)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5)订约时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生效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不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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