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的好友李某,准备在春节前和女友结婚,婚期将近,迟迟没有找到合适的装修公司。孙某在得知情况后,就将自己同学开的装修公司介绍给了李某。随后李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李某夫妇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前期费用,装修也在顺利进行中。孙某以为既可帮李某解决困境,又给同学介绍了业务,是一桩两全其美的好事。谁承想,孙某好心帮忙反而被李某嫌弃,究竟是为什么?

原来,装修到了油漆阶段时,李某夫妇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装修尾款,又因为婚礼日期逼近,装修工期又不能耽搁。于是李某夫妇便和装修公司协商,承诺婚礼收了礼金后付清装修尾款。孙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便在李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向装修公司支付3了万元装修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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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两人李某夫妇婚礼结束后,孙某多次向两人催讨该笔费用。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新房装修出现了质量问题,双方在协商如何解决。孙某的代付尾款反而将李某夫妇置于被动境地,因此拒绝将装修尾款还给孙某。无奈之下,孙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那么,孙某为李某夫妇代付装修款后,是否就有权要求李某夫妇偿还代付款呢?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指主体上是第三人,即不能是合同的当事人;主观上是主动且自愿的,而非被迫或被动的;客观上是代为合同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是李某夫妇和装修公司孙某原本只是第三人,后来孙某代付了本来应当由李某夫妇支付的装修款,而孙某的代付既不是李某夫妇请求的,也不是装修公司要求的,完全出于自愿。因此,孙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

其次,根据2021年 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孙某作为第三人,如果李某夫妇同意其代付,那么孙某有权取得装修公司对李某夫妇享有的债权,并据此要求李某夫妇偿还代付款。然而,李某夫妇拒绝接受孙某的代付,虽然孙某的代付行为对李某夫妇而言是有利无害的,但仍应当建立在李某夫妇同意的基础上,否则无权直接要求李某夫妇偿还代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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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赋予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代付行为提出异议和拒绝的权利,第三人若是违反债务人的意思强行代为履行,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即无权要求债务人偿还代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