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资本邦了解到,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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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显示,此次案件的事实及理由如下:2018年2月28日,达州银行与山西平遥农商行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

其中,协议中双方约定,达州银行认购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其中该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78%,理财产品期限273天,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本金和理财收益支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支付。

其后,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出具《承诺函》,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导致该理财产品不能在到期日当日及时足额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收益率按5.78%/年计算),我行将无条件于该理财产品到期日当日向贵行足额支付理财本金及按5.78%/年计算的理财收益与贵行已获分配的理财收益之间的差额,不以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或其他任何原因拒绝履行该义务。”

同日,达州银行向户名为“应付晋财宝同业理财款项”的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5亿元,平遥农商行出具了《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

此后,“第70期理财产品”期限届满后,平遥农商行未向达州银行履行支付理财本金、收益及上述协议项下清偿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后经达州银行多次函件和当面催收,平遥农商行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9年3月25日,达州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法院立案,并于2020年7月2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达州银行在起诉中要求山西平遥农商行偿还理财本金5亿元、投资收益296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此次纠纷,被告山西平遥农商行辩称,“《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涉嫌经办人员或负责人伪造虚构,原告交付的该期理财款并未投向清单所列的理财计划,而是投向了其他资管计划。”同时,案涉理财业务亦存在签署“阴阳合同”、违反监管规则、违反“禁止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等情况。

山西平遥农商行认为,原告提交的《承诺函》显示,被告对案涉理财业务的本金及收益作出承诺,显然不符合银行业理财业务的基本要求和行业规范。而且,该《承诺函》也涉嫌经办人或负责人伪造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案涉《理财产品协议书》签订时平遥农商行的时任负责人王建中、员工武红亮,已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当地公安机关也正在侦办有关金融诈骗集团犯罪案件。

最终,法院判决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理财本金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平遥农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银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根据平遥农商行2019年报,该行营收3.87亿元,同比下降20%;净利润1434万元,同比降幅由2018年的47%扩大至82%。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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