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解析,如果对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不满,农民该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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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本质上是农民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我国素有安土重迁的传统,更何况是让农民舍弃世代更重赖以为生的土地呢?因此,被征地农民能否获得合法合理补偿,这也是立法者所关切的。在2020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可见,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多数村民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则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法律规定来修改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