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某市交警支队与卢某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抗诉案”。
福建省检察院提供的材料显示,该案例中,卢某在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并撞伤他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市交警支队对卢某作出吊销其汽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卢某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此后,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该起诉讼,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吊销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行驶资格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全部机动车驾驶证,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抗诉意见。
案后,福建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交警总队进行座谈研讨形成会议纪要,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执法标准和裁判尺度进行了统一。以下两种情形中的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处以吊销全部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处罚,予以支持:一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是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谈起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福建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世东表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注重把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行政执法中普遍性的问题,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一个领域内,同一类型问题的解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