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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于2015年12月入职某生物公司任总监职务。2016年8月,经刘某介绍,该公司与客户安某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安某提供代孕服务,公司承诺给刘某提成10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刘某支付了提成5万元。2016年11月,刘某离职并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公司收到安某尾款后一周内向刘某支付剩余提成5万元。事后,公司迟迟未向刘某支付剩余提成。2017年7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剩余提成,被驳回。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经刘某介绍,公司向客户安某提供代孕服务并承诺给刘某提成,该代孕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该公司未经批准从事代孕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违背,该委托服务合同无效。笔者亦持此观点。

首先,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 2015年4月,原卫计委、中宣部办公厅等12部门联合发布《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第十二条分别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可见,我国早已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生部门批准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否则需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代孕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民法典》第8条、第143条第2项、第153条第2款分别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未经批准实施代孕技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放任代孕行为的存在,不但与法律法规相背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是相违背的。

本案中,公司与安某所签订的代孕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不予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案号:(2018)粤03民终22336号

本文系作者投稿

审核:王安生

编辑:高山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