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中心来电,告知你因为信用卡逾期问题已经报警,即将对你进行逮捕

很多朋友都遇到这样的情况,信用卡中心或第三方贷后处理机构打来电话(很多情况给家人或父母打电话),告知你因为信用卡逾期问题即将向经侦(或派出所、或其他公安机构)报警或已经报警,要求立刻过去公安局交代问题,否则立刻上门抓捕。有些时候也会电话告诉你在法院已经下发逮捕通知书,需要你立刻还钱,否则就拘留。遇到这类情况,务必不要惊慌,按照戴律师的要求去做,绝不会错!

戴律师观点:学会分辨催收机构“虚构警情”,避免落入催收陷阱。逮捕一定是当场执行。打电话通知你即将被逮捕的,100%是在骗你!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有逮捕的决定权,检察院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但是无论法院还是检察院,都不可以直接执行逮捕。决定权、批准权、执行权,三种权利定义明确,不可互相替代。公安机关是执行方,即使确实需要被逮捕,被逮捕人员家属收到的也只能是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通知书》。因此,如果说收到电话被告知法院或检察院要去逮捕,可以确认一定是不良催收在虚张声势,用恐吓的手段来迫使你还钱。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句话需要这样理解,对公民的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或检察院都没有执行权。国家宪法基于三权分立,决定了三种权利的受体不同,相对人也不同。因此,如果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确实需要被拘捕,那么相应由法院或检察院下发的逮捕文书也应该是先发到公安机关,然后再由公安机关根据案由对相应公民实施逮捕,否则程序违法。

我国法律之所以对逮捕环节设定这么多“复杂且麻烦”的程序,主要是为了体现对公民慎用逮捕。因为逮捕毕竟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如果发现逮捕的批准和决定涉及不当,可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提出异议,中止执行,立刻释放。

因此,戴律师建议,如果收到电话被告知会被逮捕,千万不要慌张。首先确认打电话的是座机还是手机,往往司法机构会采用座机沟通,手机打来的电话基本上都是催收机构的“虚假警情”。如果是座机,那么一定问清楚是哪个机关(比如问清楚是公安局哪个分局或哪个派出所,找到电话后致电询问,确认逮捕决定是否存在。

逮捕采取的执行方式极为特殊。逮捕与拘传、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一样,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收到检察院或法院的逮捕决定后要“立即执行”。而且执行逮捕的时候出警执行人员必须不少于2人,同时要在逮捕的时候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因此,逮捕必须是当场执行,是不可能像传唤一样打电话通知。

因此,任何人都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书》,也不会有任何机关通过微信发送《逮捕通知书》的照片威胁并协商还钱,否则逮捕。但是,如果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证的时候,往往公安人员已经站在你的面前,最好乖乖的服从逮捕,没有其他任何选择。一方面是因为逮捕允许使用强制力,另一方面,如果抗拒逮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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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催收公司造假的逮捕证(往往会通过微信或彩信发送)

无良催收公司造假的逮捕证(往往会通过微信或采信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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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逮捕证(来自上海公安局)

如果真的被逮捕,接下来的处理更加重要!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很苛刻

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范畴,立案需要遵从主客观一致。现阶段主要的案件集中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而盗刷、复制假冒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认定信用卡诈骗的标准很苛刻,本着是回答问题科普的态度,我做个简单罗列:

1. 单卡额度要超过5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必要条件)

2. 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意图。比如申请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再也没有使用;或者无正当职业,套用他人职业信息或者挂靠公司骗取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不还款不使用的。(可选条件)

3. 要符合“非法占有”,如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用透支的钱赌博、嫖娼等进行犯罪活动的;(可选条件)

4. 如果银行起诉后无法证明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的真实用途的。(可选条件)

在上面的4点当中,满足第1点后,如果继续满足2、3、4中任意一点,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满足第1点,那么最多是牵扯到信用卡纠纷,就归为民事案件。因为近年来经济形势下滑,为了不过分扩大打击面,将非刑事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做了更明确的说明。

实际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的立案往往会听取行为人(欠款人)关于透支的辩解,通过相关客观行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主客观一致才可定罪,否则不能单纯以客观欠款而归罪。

以下情况,即便是透支也不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罪

透支后无力偿还,并不是因为无偿还能力,而是由于突发疾病、失业或者家庭变故导致的逾期无力偿还。判例介绍:丁某(2016年)得了白血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确诊后每月治疗费大约24000元左右,有一部分治病的钱是刷信用卡支付的。到最后单张信用卡共有12万元未偿还。法院判定丁某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经济状况恶化,之前偿还正常,无逾期行为。而且之前的收入可以覆盖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度,年收入可覆盖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因突发疾病导致逾期偿还,甚至到期未偿且继续透支,但并未用于挥霍或奢侈消费,故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透支后无力偿还,仍然继续透支是为了维持生活开支或子女教育的。判例介绍:赵某(2013年)透支信用卡8万元,在2013年-2015年共偿还过6次,每次只还2000元。按照银行规定最低还款额为6667元,赵某的还款远低于最低还款额,赵某被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起诉。但在法院调查取证阶段,因为赵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套取信用卡是为了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而且在后续过程中偿还了部分透支款项,综合来看导致赵某无力偿还的原因不能排除客观因素导致的可能。法院最终判定赵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即使赵某继续透支且无力偿还,但客观上是由于发生了自己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如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大额赔偿),虽然赵某继续透支,仍然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透支的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注意!注意!注意!现阶段我接触的绝大多数信用卡出现问题的人都是属于这个情况,所以说现阶段老板难做!)判例介绍:董某(2016年)透支12.99万元用于他经营的油漆店进货。逾期后发卡银行催收17次,无果。随后于2016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董某被拘留,2月4日董某家人帮助其还款5.62万元。一审判定董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定董某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法院判定董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条件,综合考量其申领、透支、还款等各种因素,且考虑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因此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决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如果透支信用卡后,能证明透支的资金用于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挥霍、高消费或者赌博之类的行为。而且行为人无力偿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测的商业风险,导致其无法偿还,此种风险并非以行为人个人故意而为之,所以不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可判定为信用卡诈骗。

经过催收后仍未归还,但在催收超过3个月之后继续偿还的情况可判定为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判例介绍:李某为某公司法人代表,在2015年2月份将名下信用卡交给财务人员套现500000元,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刷卡后李某就办理了消费分期还款业务。还款3期后,李某就无法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间偿还每月的分期金额。期间三个月内银行人员通过多次电话催收都未果。但是9月份,即断缴三个月后李某还款30000元,随后因为经营问题一直没有继续还款。2015年11月开始立案侦查,2016年11月7日李某家属将剩余款项约23.37万元归还银行,银行出具谅解书自愿对李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李某。法院认为,李某虽然透支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经营,因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信用卡欠款未能及时归还。银行催收后李某在9月份有过一次还款,且未变更联系电话、变更地址,且未逃避催收,因此不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判决李某无罪。

同一个银行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总额未超过5万元。判例介绍:肖某在建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3.5万元。然后又在建行办理了一张白金卡,透支额度为4.9万。两张信用卡共享总额度4.9万。肖某信用卡透支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交房租等。此后建行以肖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肖某在同一银行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均用于个人消费,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而且累计透支额度超过立案标准。但是两张卡为共享额度,虽然两张卡的授信总额为8.4万元,但是由于两张卡在同一银行办理,共享额度,因此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两个银行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总额度超过5万元。判例介绍:张某申请建行信用卡2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3.5万元,两张卡总额为5.5万元。信用卡套现后用在远程大学报名学费方面的支出。后期张某无力偿还,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检察机关以张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虽然张某两张信用卡总额加起来已经超过5万元,而且主观上也具有一定恶意(因为连续透支两张信用卡),虽然张某钱并非用于挥霍,但是仍然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虽然两张信用卡虽然加起来超过5万元,但是将两期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对于此案,说到底也是张某只是两次信用卡方面的违约,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数额应当指向的是一张信用卡的透支数额,根据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累加两张信用卡的数额,因此判定无罪正确。

非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其他透支(如财智金)即使总额超过5万元,也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判例:2019年黄某申请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2.5万元。因为黄某征信情况较为良好,因此广发银行下发一笔10万元的财智金,黄某按规则申请后,将财智金用于名下汽车的购置。后期黄某无法偿还,广发银行向法院提起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用于购置汽车),但是二审法院认定“财智金”并非信用卡透支,而是属于贷款业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财智金虽然附着于信用卡,但是并非信用卡销售,其模式为银行经过审核同意发放一定额度的资金到持卡人账户,该金额不占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因此,本案财智金属于非信用卡业务范围的变相贷款,因此行为人透支金额应该以2.5万元来判定,并非银行认为的12.5万元,因此不构成恶意透支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黄某无罪。

对于诸位网友朋友所询问到的问题的总结

根据我上文所讲的内容,每一条对比一下,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国家推动依法治国并非扩大依法打击面,因此如果你的情况属于上述6种案例的任意一种,你都可以不必过分担心。努力赚钱,偿还信用卡。但是如果某张信用卡额度超过5万元,且你的透支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那么请优先解决该信用卡的欠款问题(还到5万元以内)。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网易的朋友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