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下午,交警部门在中心城区各重点路口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切实筑牢路面防线,扎实推进交通秩序整治第三轮“百日行动”,全力稳定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当天下午3时50分左右,一位中年女士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 GL9XX的摩托车沿中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山新兴路口时,被交警金平大队五中队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核查,执勤民警发现该摩托车为报废车辆。

“我是老人,你们要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今年也快70岁了。” 该女士试图用年龄博取同情。

我现在依照法律的规定,

向你阐述

警部门对你该

违法行为

进行的处罚,请你听好,

你所驾驶的摩托车从2010年以后是没有年审的,已经达到了报废标准,现在

依法对你的驾驶证进行吊销,扣留机动车,

并处以

罚款1000元。

”执勤民警向该女士解释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试图用年龄当做筹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

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法扣留车辆。

当天下午5时20分左右,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 28YXX的摩托车沿金砂东路自西向东

行驶至金砂嵩山路口时,被交警龙湖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核查,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是在潮南区注册登记的,上牌时间为2019年4月。

“你所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驾驶禁止进入中心城区行驶的摩托车进入中心城区行驶,现在依法对你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执勤民警告知违法驾驶员他现在的行为属于“闯禁行”并对他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他该车辆不允许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20】52号)之规定,2020年7月1日起,禁止非本市号牌及2014年3月1日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进入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行驶。

上述车辆需经中心区域通行的,应按以下路线行驶:

国道324线(外砂)一一下埔桥闸(老桥)——汕樟北路(汕樟梅溪桥路口以北)——梅溪桥——护堤路(护堤梅溪桥路口以南、护堤金凤路口以北)一一金凤中路一一大学路(大学金凤中路路口以西)一一金凤路桥一一西港桥一一礐石大桥通过。

自该公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非本市号牌及2014年3月1日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该区域行驶。

上述车辆需过境的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对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接下来

汕头交警部门将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强力推进摩托车整治工作

在此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来源:汕头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