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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0日

是第一个中国人民警察节

但是,就在这一天

局前街鹤园路路口

却发生了让人心酸和愤怒的事情

天宁交警大队民警曾凯翔

执法时遭到袭击

脸部缝了四针!!!

当天上午10时许,天宁交警大队民警曾凯翔正在局前街鹤园路口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此时,一名未戴安全头盔的年轻男子闯红灯向曾凯翔驶来。该男子被交警曾凯翔拦下后,不但拒不配合交警工作,而且还动手打起了交警,并用电动车钥匙戳破了曾凯翔的脸部。民警曾凯翔经送医检查,脸部缝了4针。经查,该男子姓沈,常州武进区嘉泽人。

目前,沈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2018年12月29日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发布,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八条明确: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受到暴力袭击的、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2020年12月26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对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有相关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请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

否则必遭严惩!

来源:常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