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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要求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取消自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以往年度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如申请更换担保人,仅需原担保人与现担保人单位性质一致或原保证人是企业的可更换一名行政事业或用工稳定的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对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要求。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

借款人(含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三、关于最高贷款额度要求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70万元;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对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提供资料显示房价过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当地发改委、住建部门等部门公布的指导价,结合实际核定最高贷款金额。

3.借款人(含配偶)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上限为缴存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4.贷款额度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贷款额度以1万元取整计算。

以往规定与本次调整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8日

来源: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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