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定办法”),并就上述两定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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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两定办法内容的梳理,明确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条件和流程,以及医保经办机构和两定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协议主体的违约责任,提出了协议中止和解除的具体情形,提高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据悉,此次发布的“两定办法”在2020年2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一年的完善,相关条款规定在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上都有了较大提升。并在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两定办法分别规定了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范围申请条件的简化,最大限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为群众提供更加适宜优质的医疗和药品服务。

对于医疗机构的申请,明确了申请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这两个医保定点的申请要求中,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缩短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

与此同时,“两定办法”还规定了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包括对协议申请、评估、谈判协商、履行和解除等过程的监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的监督。开展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约、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等。

具体详情如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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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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