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行政裁定书披露,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城郊线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新郑市龙湖镇和孟庄镇辖区内的土地1050.77亩建城郊铁路工程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郑州地铁集团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郑州地铁集团经催告至今未履行,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新郑市龙湖镇和孟庄镇辖区内的土地1050.77亩(700513.59平方米,其中351383.4平方米符合新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9130.19平方米不符合新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城郊铁路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对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新自然资罚决字〔202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决定处罚: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9130.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经催告至今未履行,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以上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新自然资罚决字〔202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9130.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行为,由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开信息显示, 郑州地铁集团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8年2月22日成立,2018年9月11日改制为集团公司,现注册资本金27.79亿元人民币。主要负责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商业房屋租赁,物业服务,通信设备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