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拼搏了一辈子,自然会留下属于自己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妥善的进行处置,可以有效的避免家庭矛盾。而这些财产,绝大多数情况都是要留给自己子女的,在年老生病之后,子女的态度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老人对日后遗产的安排,若老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对于子女来说也是一件麻烦事。

2019年,朱女士的父亲因病离世,老人留下的房产又恰逢拆迁。可随后发生的事情,却让原本和睦的一家人渐行渐远。

拆迁办根据家中情况,给了三套安置房。朱女士家兄弟姐妹四人,其中妹妹早逝,因此拆迁中属于妹妹的份额由妹妹的儿子,也就是朱女士的外甥来代为处理,可他却一再拖延时间,迟迟不来办理手续。家中小弟实在不愿总是等待,便拿出了一份父亲的遗嘱。对此,朱女士表示,父亲留下的遗嘱不仅仅只有小弟拿出的这一份,而是总共有三份。而且,这三份遗嘱的内容大相径庭。

在第一份遗嘱中,父亲将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分给了母亲、朱女士以及朱女士的小弟。而第二份,也就是朱女士小弟拿出的这份遗嘱中,不仅有父亲的签名还有母亲的签名,遗嘱中将三套安置房都留给了小弟。先后立下两份遗嘱后,朱女士的父亲在2016年,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又订立了第三份打印遗嘱,这一次,朱女士成了最大的受益人。

先后三份遗嘱,父亲的想法一直在变。究竟该按照哪一份遗嘱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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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其次,根据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

综上,朱女士的父亲立有多份遗嘱,如果三份遗嘱都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在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下,以时间靠后的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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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生活中为争夺遗产家人反目的事屡见不鲜。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中,因没有遗嘱而引发纠纷的高达73%。在全国老年人中,设立遗嘱的还不到25%,但这却为日后的财产纷争带来了隐患。我们提倡订立遗嘱的主动意识,其实是提倡一种对家人的责任意识。遗嘱也是对家人的留言,体现了对家人的期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