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约定彼此“忠诚”而形成的协议,通常包含了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即向另一方支付财产补偿的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此类忠诚协议,但是此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1. 司法实践中,有支持性判决,也有不支持判决,为何?

2. 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有哪些新的改变?对此后类案审判将带来哪些影响?

本文对此展开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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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因无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所以对此争议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总体来看,仅有极少数地方法院会作出支持性判决。同时也有一些法院专门出台了“对于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相关意见。

(1)支持的理由:首先在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次基于夫妻间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体现。

——基于这两点,少数法院对“忠诚协议中的违约金部分”作出了支持性判决。

(2)不支持的理由:质疑主要在“违约责任”上。

①首先,从《合同法》角度来看:

《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夫妻忠诚协议,虽是自然人双方平等订立的“合同”,但却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中写明的违约责任,并不受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制度的保护。

②其次,从《婚姻法》角度来看: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在这些法定情形中,也并未明确包含“夫妻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事项。

这正因此,实践中很多以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因“违约金”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只能由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履行。

上述情况在《民法典》颁布后,可能会发生改变。

我们来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加了这样一句话——“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也就是,民法典颁布后,此类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其关键在于【协议的性质】。

简言之,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目的仅在于敦促双方保持忠诚,且后来一方仅以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的,那么此类协议无法参照合同法有关制度;(而能否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关制度仍要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该协议系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在将来离婚时,关于赔偿的核算方法、标准或数额的约定,并且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那么此类协议可以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效力。

这一点,和此前上海高院出台的意见的意思表达基本也是一致的:

上海市高院还曾专门出台意见强调: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胖乎律师将持续为大家带来关于民法典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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