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无常,但人命有价,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意外,有些意外可能是惊喜,有些意外可能要你命,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虽然我们无法预知未来,但是不让自己处在一个危险的环境中,还算一个好的方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月7号,有媒体报道了北京一男子在化粪池溺亡案结果,经过石景山法院的审理,判决化粪池所属单位赔偿溺亡的李某家属,医疗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20余万,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8年3月份,当时李某在海淀区和石景山区交界处的某厕所等女友方便,闲来无事,李某随处走走,刚走到厕所门口的化粪池上时,由于年久失修,化粪池的水泥盖板突然断裂,李某掉了进去。

因为化粪池内污水和沼气的原因,李某掉进去不久就失去了行动能力,李某的女友从厕所出来发现男友掉进了化粪池,立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求助,但是等救援人员将李某从化粪池捞出,他已经不幸身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事发后,李某的母亲杨女士,将厕所和化粪池的土地权所属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高达222万余元,但是被告的单位辩称,这个厕所并不是单位建设的,也没有使用和所有权,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侵权的是厕所和化粪池的实际建设者和使用者,而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院审理认为,厕所土地的所属单位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厕所和化粪池另属他人的证据。

在被告享有权属的土地上,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应该属于土地的所属方,所以认定被告对土地上的厕所和化粪池行使所有权和管理责任,事发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化粪池所属单位赔偿李某亲属120余万。

事发地处偏僻,而且厕所年久失修,李某和女友进入一个陌生的地方应该注意安全,别人赔钱事小,自己却丢了性命,以这个死法真是让人无语,土地所属单位也是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既然盖了厕所,就应该把管理跟上,不然对谁都是坏事。

《民法典》中规定了建筑物倒塌,导致行为人受到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化粪池溺亡案核心是土地的所属权归属问题,明确了土地所属权,而这家单位提交不了厕所化粪池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所以只能土地所属权单位负责赔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意外往往是无妄之灾,生活中一定处处小心行事,生命安全重于泰山,马虎不得,对于这起化粪池溺亡案,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