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些城市房价的波动,出现了部分买房亏本没有赚到钱的现象。

比如,某市丁阿姨一年前700万买了一套住房,最近需要资金,以680万卖出,房子亏钱了,结果办手续的时候一问,发现还要交增值税,感到很不理解。

丁阿姨上网一查,很多网页上写着没有增值就不用交增值税,问问某些大V,大体也是这么说,顿时丁阿姨心情就更差了,简直满腔愤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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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社会上很多人把法律和教科书混为一谈,也没有真正弄懂增值税,我们别着急生气,先把情况弄清楚,或许看法就不一样了。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无增值不征税”的规定。

假设从常规的进项销项相抵扣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来看,可以认为通常情况下,没有出现增值的环节不产生增值税。这实际上也就是一些教科书中说的,“无增值不征税”说法的由来。这种解释本身是为了帮助初学者理解增值税来描述的。

从本质上说,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就是通过在商品、劳务等的流转环节征税来获得财政收入,并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

增值税和过去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就是在税制设计上有所不同,流转税是每个环节都征税,不考虑上下环节的抵扣,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以后,最主要的变化是税负相对降低了一些。

理论上来说,每个中间环节只承担发生增值部分的增值税,其他的增值税通过层层抵扣推后到最终消费环节由消费者承担。但是,实际上税收总会一定程度上在上下环节之间转嫁,增值税具体由谁承担往往和理论设计有很大不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有着非常相似的鲜明的流转税特征,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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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都能理解,在征收营业税条件下,卖房子不管赚不赚钱,都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现在改成增值税了,并没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不赚钱不是不交增值税的理由。

营改增的设计,基本上是将原来营业税的规定平移过来。而增值税条例中其实也早有相关规定。比如,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条规定的第1款关于简易计税方式,恰好对应个人转让住房的增值税缴纳。个人购买住房应理解为“个人消费”购进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可见,个人出售住房缴纳增值税,与是否取得增值是否赚钱并无关系。

其实,回到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来看,也可以理解这一点。因为在增值税的体系里,个人购买住房其实是一种消费行为,他当然需要承担增值税,买了一两年再卖出的时候,也就不会考虑成本扣减的问题。而如果是企业购买住房,则可以理解为一种投资或经营行为,通常不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通过进项销项来抵扣计算,此时没有增值就不承担增值税。

结论:从税收角度,这是合理的制度设计。更何况,为了抑制炒房,对购房不满2年就转手的炒家,征收几个点的增值税,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