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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海外网的新闻报道,香港终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上午开庭审理香港律政司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保释结果的上诉一案。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港独”黎智英收到“噩耗”。

终审法院开庭,双方各抒己见

对于该案,律政司对外做出明确的表态:若黎智英的保释令被“成功”批准,这意味着被告重犯的机会将增加,这不符合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初心。对此,法庭不能视该保释条件为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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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于前几日在香港终审法院开庭。案件处理团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张举能组成。在庭上,双方各抒己见,首席法官马道立引用对应条文,证明并无“白纸黑字”的内容写明终审法院有覆核保释决定的法律定位。对于这一说辞,控方表明同意的立场后亦有相应的补充内容。其表示,批准保释的行为有触犯香港国安法的风险,为被告重犯提供了机会。于国家安全和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初心来说,二者皆有违背。综上所述,本案存有重大争议的基础上,须由终审法院批准上诉。

控方有理有据,香港市民亦对终审法院施压

控方表示,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有维持“无罪假定”法律原则,基于此原则,被告在被起诉后享有保释权利。但控方继续陈述称,香港国安法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同,有关“无罪假定”的内容在其中并无体现,取而代之的是“不准保释为前提(No bail provision)”这一词。换而言之,被告能被保释的条件就是法庭有客观理由相信被告没有重犯的可能性。综上所述,考虑到香港国安法保释条件的特殊性,,而且条文中亦限制法庭,不能接纳保释条件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会潜逃,以这意思理解香港国安法,才符合法例原意。

根据香港其他媒体的报道,黎智英各种罪行叠加积累,既有欺诈,也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在近日以“现金1000万港元、不得离开住所,以及每周3次到警署报到”等条件为前提获得批准保释。此事一出各界哗然,香港律政司立马做出举措,上诉至至终审法院。而香港市民也自发的民间组织活动,在终审法院留守一整天,其目的就是为给终审法院施压从而撤销之前针对黎智英的保释决定。

文丨虎威军 审丨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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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信息参考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