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茆庆国受贿案,对被告人茆庆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孽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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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茆庆国利用担任江苏省盐业公司经理、江苏省盐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中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债券承销、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至2019年,茆庆国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3.5166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1万元。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茆庆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茆庆国受贿数额中折合人民币891.9833万元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六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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