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姐和丈夫来浙江打工多年,平时一些生活用品都是由王大姐去附近的超市采购。一直以来,都这么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未曾想,有一天王大姐因为结账问题被告上法庭,为什么超市购物付款还会摊上官司?

原来,王大姐平时采购的超市新增设了自助结账服务,王大姐来超市购物经常通过这个平台自助扫码结账。平时都会有工作人员在旁指导操作,但有一次王大姐在自助结账时,有个蔬菜的码没刷上,而超市工作人员又因忙碌无暇顾及,没有及时发现,待王大姐回家核对小票时才发现。尝到“甜头”后的王大姐,便开始萌生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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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大姐每次去超市购物,在自助结账时,趁无工作人员在旁,要么故意漏刷商品,要么故意将商品在扫码处晃一下,假装扫码,甚至,将已扫码商品叠放在未扫码商品上,之后便一并当作已扫码商品装入袋中,夹带出去。2个月的时间内,王大姐凭借此“夹带”手法,收获了一些鸡精、蔬菜、豆腐干、挂面等价值不大的“战利品”。在犯下盗窃6次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那么,王大姐这样的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法律对盗窃的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王大姐连续多次的自助结账“夹带”商品的行为是已经构成多次盗窃,涉嫌盗窃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大姐虽然6次“夹带”,但都是一些价值不高的物品,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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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律师提醒大家: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贪小便宜而以身试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即为“多次盗窃”,可能涉嫌盗窃罪。多次小偷小摸,已不仅是道德的问题,而有可能会触犯法律,一定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