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北京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事发2018年3月,李甲在等待女友上厕所时,因厕所入口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粪池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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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经法院调查,案涉厕所和化粪池位于北京某公司享有权属的土地上。

法院认定该公司对案涉厕所及化粪池有管理职责。

据《民法典》法院认定,涉事公司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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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石景山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赔偿李甲之父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据悉,该案是石景山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法官表示,适用《民法典》能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