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冷静期的含义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本以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人格权编的入典,包括保理合同等几个有名合同的规定会是民法典出台后大热的话题,然而,离婚冷静期在朋友圈和空间无疑是犯了众怒,微博更是如此。想必比起上述那些话题,人民群众更关心的自己的人生大事和切身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个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冷静阶段”,即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之日起30日内,这一阶段任何一方均可行使离婚协议的撤销权。第二阶段为“申领证书”的阶段,前面的30日届满后30日内,未申领的视为离婚登记申请撤回。

从实质上来说,在两个阶段一共60日的期限内,离婚登记的效力都是可撤销的,只是第一个阶段允许任一当事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后一阶段则不能主动撤销,而是在期限届满未申领离婚证时视为撤销。也就是说当事人共有60天的时间“冷静”,而在这60天内,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决定自己到底是离婚还是不离婚。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这个法条赋予了当事人一个离婚登记的撤销权。

二:婚姻冷静期的意义

“离婚冷静期”具有警示效应,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即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

“离婚冷静期”具有广泛的警示效应。即向所有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该条的辐射效应与警示效果超越了其直接功能。展现了国家对草率离婚的干预立场。这不是当事人的意志选择,是国家强制干预,体现了国家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而草率离婚只是提高离婚率的因素之一,但不是主要因素。因而不能对“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期望太高,更不能把“离婚冷静期”作为降低离婚率的“神丹妙药”。

“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对真正需要离婚者,并不能阻止其离婚。至于离婚率的高低,则有多重因素构成,包括当事人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婚姻价值观,社会风气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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