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过低,能否起诉要求履行补偿职责?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17年7月,环保局根据市征夫作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相关企业关闭的通知》,要求老王公司停止生产。

18年12月,老王公司向市征夫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市征夫依法补偿财产损失共计7965万元,市征夫收到补偿申请,未予回复。

老王公司便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征夫未履行法定补偿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四川省高院认为:

市征夫对于其辖区内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具有依法补偿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老王公司向市征夫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市征夫应当在收到其书面补偿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应对是否补偿、如何补偿等问题作出处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判决市征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对老王公司提出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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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征地拆迁中,常常有部门未履行补偿义务,就强行施工,开展建设。

我国《行诉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两个月还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应当提供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

意思是,征夫要不履行补偿责任,可以提出补偿申请,征夫收到补偿申请两个月内仍然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老王公司采取的就是这种思路。

(03)

另一起案例: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对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

老李因认为补偿款数额偏低,一直未领取补偿款。

老李于19年6月向区征夫邮寄书面申请,请求区征夫对其作出补偿决定,因区征夫未予回复,遂于同年10月30日提起诉讼。

云南省高院认为,符合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起诉条件。

老李向具有补偿法定职责的区征夫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区征夫逾期不予答复,应确认区征夫未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判决区征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老王的行政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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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老王公司和老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都是国有土地,由此可见,只要征夫逾期不补偿或标准过低,就可以先邮寄补偿申请,再进行起诉。

(05)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先由县级以上征夫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征夫裁决。

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需先“协调”,再“裁决”,不能直接起诉。

(06)

市征夫水库建设项目中,征收老杨的54亩林地,市征夫多次通知老杨领取补偿款,但其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而拒绝领取。

现老杨起诉请求市征夫要求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最高院认为:

市征夫已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分配方案通知老杨领取补偿款,是老杨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而拒绝领取。

而非市征夫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故老杨主张市征夫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

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正当法律途径是申请行政裁决,而非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将征地补偿标准作为规范性文件要求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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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指挥部在未登记苗木名称、数量、规格,且未经老王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开挖机强制清除苗圃苗木。

老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征收部门履行征收其苗圃苗木的补偿法定职责,以苗圃苗木实际价值补偿184万元。

尽管老王坚持认为,请求对苗木委托评估后予以补偿不属于补偿标准争议,征收部门没有与老王签订补偿协议,属于未实际履行征收苗圃苗木补偿的法定职责。

但温州中院认为:

老王要求征收部门履行苗木补偿的法定职责,并主张其苗木应按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实际上是作为相关权利人,对征收部门确定的苗木补偿标准有异议,而老王未申请裁决却迳行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集体土地中,补偿标准过低的,不是征夫不补偿,因此不能起诉要求补偿,而只能先协调,再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