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条例》在确保委员人选质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党委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条例》着眼增强地方党委整体功能,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从委员资格条件、上级党组织领导和把关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人选质量。一是明确委员条件,强调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二是明确候补委员比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三是明确差额比例,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常委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1-2人。四是强化上级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委员产生的各个环节,严把委员资格条件关和产生程序关,规定党委组建考察组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明确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后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当选的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纪委委员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等。
问:请问《条例》在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会议选举是地方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重要环节。实际工作中,各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科学制定选举办法,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强化全程监督指导,推动选举规范有序进行。《条例》就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在会议条件方面,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明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应当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面,明确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0%左右,由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在候选人排序方面,规定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委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在写票投票方面,明确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在当选要求方面,明确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同时,对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和少于应选名额两种情形如何确定当选人作出规定。在报告得票情况方面,为全面准确反映选票选项内容,保障党员、代表知情权,明确预选和正式选举时,总监票人要报告被选举人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情况。同时,《条例》对介绍候选人、差额预选、监票人和计票人产生、有效票界定等作出规范。
问:请问《条例》在强化选举纪律和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换届选举风气关系换届选举成败,关系用人导向、干事导向。《条例》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换届纪律的有关要求,汲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辽宁拉票贿选案教训,专章对严肃纪律和监督提出要求。一是明确选举纪律。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强调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二是强化监督实施。明确《条例》由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三是严肃追责问责。强调凡违反《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问:请介绍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答: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带头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