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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有关要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由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一、设立原则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设立,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

二、备案要求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表》(附件1)、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考核鉴定相关工作流程等材料。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行业组织在我省设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一并提供同意设立鉴定机构的相关材料。

三、备案程序

1.省属、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设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也可向属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省内其他有关单位设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属地原则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国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业组织在我省设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样式见附件2),同时在相关网站公开。

3.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名称、主管部门(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会保障部门;场所、鉴定职业(工种)范围、鉴定等级以及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将变化情况报人力资源会保障部门进行变更。

4.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再开展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会保障部门应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开。

四、备案管理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详细地址、考核鉴定职业(工种)、考核鉴定技能等级以及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完成备案并公布备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

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按相关要求建立考核鉴定工作台账,妥善保管文档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按要求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报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计划,鉴定获证人员信息等,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检查和鉴定质量督导。

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明示备案受理渠道、受理方式、工作流程和相关鉴定计划、鉴定信息的报送方式。同时,要加强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考核鉴定过程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和投诉举报、群众反映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作出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原经许可设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中,许可有效期已过或调整考核鉴定范围的,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

2.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实施的职业资格及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