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上午,乐都区人民法院碾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 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30000元,敲响了乐都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2019年8月,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通过手机快手APP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同年9月,原告丁某经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向被告李某转账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李某承诺自借款之日起一周内偿还,到期后经原告丁某索要被告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丁某遂向乐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合计3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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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乐都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并传唤被告李某到庭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明其与被告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主审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诚信是立身之本,被告李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对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当庭缺席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公告送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乐都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民法典》实施后,本案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等规定,认定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对规范民间借贷,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有积极作用。

来源 | 乐都区法院 余祖娟

编辑 | 叶晓瑾

审核 | 郝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