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94号、95号、96号)显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当和内部控制缺失的违法违规事实,被天津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此外,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94号显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当和内部控制缺失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天津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95号显示,张莉颖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当和内部控制缺失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天津银保监局禁止其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96号显示,李巍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当和内部控制缺失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天津银保监局禁止其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资料显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农商银行”)前身是天津农村信用社,2010年6月正式改制挂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83.65亿元,是一家国有资本具有实际控制力的金融企业。

天津农商银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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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天津银监局发布关于张莉颖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3〕2号)显示,核准张莉颖天津农商银行河西友谊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加强重要岗位员工行为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一)重视案件警示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和排查,重点关注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的行为,严禁员工借用客户资金或出借资金给客户使用;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民间融资或非法集资;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社)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

(三)严格执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按照监管要求明确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完成重要岗位人员的轮换,落实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强制休假,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后评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银行员工严格执行,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探索建立员工在职状态查询制度,防止非本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办理业务。

(二)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并可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银行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建立外部举报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银行员工行为的监督。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商业银行可探索建立员工账户监测系统,按照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对本行员工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对于存在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账户交易频繁或转账金额较大等异常情况的,要深入了解交易背景。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调查了解银行员工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营业网点办公和营业场所的管理,通过布设电子监控设备等手段,及时发现和防止员工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妥善处置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应急预案。在发现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后,要积极排查风险隐患,加强解释沟通,切实降低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业务全流程管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并提高制度执行力。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关系,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或适当提高合规和风险管理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占比,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培育全员合规风险“零容忍”思想。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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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