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对各地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法律的适用以及新法规的解读,考验着法律人的专业,也向社会传达着更为丰富的法律知识。最近,北京某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自甘冒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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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岁的宋某某是一名羽毛球业余爱好者, 2020年4月28日,宋某某、周某某以及四位“球友”约好在朝阳区某公园举行一场羽毛球3V3的比赛。而就在比赛过程中,宋某某被周某某打出的一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某某在周某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随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显示宋某某“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面对这样的结果,宋某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多元。

那么,针对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首先来听一听各方的理由:

@原告:宋某某方诉称,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却仍未履行注意义务,而是选择向自己大力扣球,这才致使自己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此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且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面对原告的诉求,周某某辩称其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已经70多岁,眼睛此前也曾受过伤。在此次受伤前,原告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且事发时,自己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

通过整理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其辩论焦点如下:

第一,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

第二, 该案件是否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处理?

之所以提出以上两个角度,归根到底还是在思考这个案件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如何进行处理?

首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过失。在本案中,打羽毛球的体育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动都经过慎重考虑,所以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

综上,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其次,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此规定说明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本案所涉情形并不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最新确定的规则,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

运动是为了让我们获得健康和生活的愉悦,当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成年人我们需要懂得用法律维权,但是也应该明白对自己负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