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基知识:《民法典》新修亮点之居住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民法典》的通过,意味着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同时,在今后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典》也将变为考试热点,那么今天,小编就将《民法典》中较为热点的话题“居住权”进行基础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行新考点的学习。

一、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1.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

2.居住权人只能占有、使用该住宅,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3.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

二、设立

(一)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日常生活中,房产纠纷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由于房屋所涉及到的经济价值较大,为了尽可能避免纠纷发生时“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因此规定书面合同的内容。

(二)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设立,不仅能使老人“老有所居”,同时也可以令老人“老有所养”。如何理解“老有所居”和“老有所养”呢?比如:张三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甲银行,但是约定为张三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一直到其去世,在此期间,甲银行每月须支付给张三6000元的生活费,直至张三去世后,该房屋所有权就由甲银行取得。

(三)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可以设立在房屋之上,但如果在设立居住权之后,房屋发生了买卖,那如何保障居住权的实现呢?为了保护居住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经过登记,居住权人在书面合同的保障之下,又披上一身铠甲,为自己的权利“正名”。比如,张三在自己的房屋上为李四设立了居住权,让李四在该房屋中无偿居住15年,之后,张三将房屋卖于第三人王二,那么问题来了:王二是否能要求居住权人李四搬离房屋?答案当然是不能!李四的居住权经过登记,不仅证明了自己有权居住,同时,第三人王二在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也会明确知道该房屋有居住权人。如此,无论是对哪一方权利人,都将更有力地保护其权利。

三、人身专属性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专属的一项权利,一般情况下,该权利不得转予他人。比如,张三在自己的房屋上为李四设立20年的居住权,李四不可以将自己享有的居住权转送给王二,也不可以将居住权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在其死后由其继承人居住。但是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居住,这是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

四、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经过对居住权概念、设立、消灭等内容的讲解,相信各位同学已经基本掌握了该知识点,希望在遇到此知识点的题目时,大家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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