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4岁的宋先生是《民法典》实施后首案的原告。

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先生和一帮朋友去北京朝阳区红领巾公园打羽毛球,期间出现意外,50 岁的周先生一记扣杀,羽毛球正好击中对方场地宋先生的右眼,致使宋先生右眼人工晶体脱落,住院治疗。

医院根据病情,判定宋先生右眼不再适合装人工晶体,右眼视力几近失明。事后,宋先生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自己经济损失8500元,包括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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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是《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庭上,原被告均承认自己是业余选手,都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周先生解释说,打羽毛球是几个朋友自发组织的活动,从2015年开始,他就和宋先生在一起打球,大家都是朋友,谁也不愿谁受伤。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即便周先生不存在主观意识上的伤害,但客观上已经给宋先生造成身体伤害,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分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适合《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宋先生作为多年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了解羽毛球比赛存在的危险,仍然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周先生在案发第一时间送伤者就医,对伤害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意图,也无重大过错,遂驳回宋先生诉讼请求,诉讼费25元也由宋先生承担。

对此有人评论称,几年球友,一朝翻脸,这真是塑料朋友。

如果这起案件放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审理,结果又会如何?懂法律的都知道结果,周先生肯定要分担责任 。"分担责任"在《民法通则》中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有规定,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本着公平原则,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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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类似案例,2020年3月,上海法院审理赵某和钱某打羽毛球伤害案,赵、钱相约打羽毛球,活动中,钱某打出的羽毛球误伤赵某的眼睛,赵某住院治疗,造成视力损伤,赵某遂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赔偿经济损失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存在一定风险,双方均无过错,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判定双方分担责任,钱某承担40%责任,赵某承担60%。

《民法典》于2021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相对于"分担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引入 "自甘风险"。自甘风险适合条件,一是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二是针对文体活动,如篮球、足球、羽毛球等,也可包括专业以及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三是参与者明知和自愿;四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符合以上条件,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意外发生后,原告要"自甘风险",被告若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用担责。

对于此类案件,"分担责任"和"自甘风险"是《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根本区别,后者更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自甘风险"源于罗马法格言,即"同意者不构成损害",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理论或实践所认可。"分担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自甘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活动参与者,要注意自身的能力和安全。

对此,法官也提醒大家,作为参与者,活动前要先了解再参加,活动中要有防范意识和规避风险意识,还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如果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是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者。对于组织方,要尽安全保障义务,有规避风险意识,必要时签订告知书等相关书面文件,还可以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譬如购买保险等,这样发生风险后,受害人可以得到一部分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