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福建一男子离职时邀请同事在酒吧聚餐喝酒,随后以醉酒为由让同事送其回家,试图强奸同事。因对方反抗及呼救,男子才停止侵害,但致同事身体多处受伤。2021年1月1日,法院公开了该案的刑事判决书。1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男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28日晚,李明(化名)因离职,邀请同事被害人王芳(化名)等人到厦门市一酒吧聚餐喝酒。次日凌晨0点许,被告人李明以醉酒为由,让被害人王芳送其至暂住处。后被告人李明趁被害人王芳上卫生间之机,脱光自己衣服;待被害人王芳从卫生间出来后将其推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王芳反抗及呼救,李明才停止侵害,但致被害人王芳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芳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020年8月23日,李明在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