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架中俄军机在联合军事练习时进入韩国防空识别区,引起韩国军方高度关注,并引得韩方出动多架战斗机采取战术防备措施。事实上,类似的行动中方早在2019年就已实施过,而这类演习活动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韩国的行为可能有些过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性质,国际上尚无定论。该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是沿海国家或地区为防范怀有敌意的外国航空器肆意进入本国领空,而在本国领空(一般在领海及其上空的外延)以外设立的一个空域范围。外国航空器一旦进入此空域范围,设立国即有权要求该航空器表明身份和飞行目的等,并对其飞行进行适当监督,目的在于维护设立国领空主权,防止其领空受到肆意侵犯。防控识别区的首创者为美国。自美国创设以来,目前已经得到了20多个国家的效仿。尽管如此,目前尚未缔结国际条约来对国家设立防控识别区进行规制,也没有形成此领域的国际习惯法。就此意义而言,防空识别区是国际法上国家权利的“灰色地带”。

毋庸置疑的是,防空识别区不同于领空,在法律性质上不可将二者混同。根据现有的国家实践,一国的防空识别区范围总是从其领空边界向外延伸,基本上是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根据《芝加哥公约》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防空识别区在其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国际空域,在该空域内,任何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均享有飞越自由,设立国在防空识别区内不享有主权。而就领空而言,外国航空器未经同意是不能进入和飞越一国领空的。国家对于本国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虽然设立国在防空识别区内不享有主权,但为有效维护国家领空安全,设立国在防空识别区内享有一定程度的监管权。根据现有的国家实践,一国航空器在进入防空识别区时,需要向设立国提供其飞行的详细资料,如航空器的机型、建议高度和速度等。通报的目的,在于表明其飞行不会对设立国领空带来威胁。

在实践中,对于设立国在防控识别区内所享有的此种监管权,我国是充分尊重并遵守的。在此次中俄联合演习中,我国军机在采取飞行计划之前,已经向韩方进行了电话通报,表明我国充分遵守了韩方相应要求,因此,我国军机进入韩国所设立的防空识别区是不存在任何的违规之处的。

目前,防空识别区这一制度并未形成国际习惯,也没有条约予以规制。但随着相关国家实践的增多,可能会促进相关的习惯规则和条约规则的形成。由于此领域尚未形成确切的国际法规则,属于正在形成规则的过程之中,就此而言,其给国家提供了参与和形成此领域相关国际法规则的机会。因此,我国应当抓住此机会,从自身利益需要出发,制定与自身军事能力相适应的防空识别区规则,以维护国防安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美国是最早在其领空外设置防空识别区的国家,但美国的防空识别区规则相当宽泛,如果一国航空器的目的地不是美国领土,对其在防空识别区的飞越行为并不进行规制。美国之所以不过多设限,主要目的是想利用自身强大军事优势来制定防空识別区的运行规则,将其防空识别区的运行模式做成国际范本,“引导”其他国家效仿其规则,从而为其军用侦察机进入他国防空识别区的军事侦察、信息采集等行动提供法律空间。而事实上,美国也正是这么做的。

美国的行为模式无疑值得我国注意。随着我国军事实力及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在事实上也经常进入他国的防空识别区内。在构建能够适应我国相关需求的防控识别区规则方面,我国既要考虑保卫自身领空安全的需求,也要考虑我国军事力量增强之后的未来需求。无论如何,我国需要形成能充分满足此两种需求的国家实践,解决我国在防控识别区内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所以,我国需要在综合考量自身综合国力及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把握好我国和其他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我出发,以我为主,形成相关国家实践,既能充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也能充分适应我国未来战略需求与利益,从而真正实现防空识别区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