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出生的何某某在2019年持刀威胁仅有7岁的女孩将其强奸,并将女孩捅伤。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月2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1日16时许,2001年出生的被告人何某某在晋江市某篮球场将被害人安某甲(女,2012年出生)骗至附近的破房子里,持刀威胁被害人安某甲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将被害人安某甲带至附近一栋在建楼房二楼并用刀捅伤其隐私部位(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8月13日,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何某某作案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未满十二周岁幼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精神,更应从严惩处。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