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如月

编|小戎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油价-37.63美元致投资者倒贴钱

“原油宝”是中国银行于2018年1月推出的理财产品,主要为境内个人客户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原油宝”以白银、铜、铝、镍、石油等行情、资讯为核心,实现财经要闻、直播室服务、交易喊单和财经日历等多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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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营业网点 图/石如月摄

受新冠疫情影响,能源消费总量急剧缩紧,无论是汽车耗用还是工业耗用燃油,都大幅度减少,从而出现市场供给过剩的情况。与此同时,全球原油及成品油储存空间日益稀少,导致即将到期交付的原油现货成为了交易商之间的“烫手山芋”。国际油价也从3月初开始一路下跌。

美国时间4月20日,美国西得州轻质原油期货5月合约CME官方结算价收报-37.63美元/桶,这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WTI原油期货合约上市以来第一个负值结算价。

4月22日早上,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人民币价格为-266.12元/桶)为有效价格。同时,自4月22日起暂停客户原油宝新开仓交易。

最终,原油宝账户按照最低负值结算。在中国银行随后发出的通知中,要求投资者补充这部分穿仓亏损。这意味着,这批中行原油宝的做多客户将承担这次“负油价”产生的全部损失。

也就是说,“原油宝”做多客户不仅全部爆仓,还倒欠了中国银行3倍本金。而这种情况在期货交易中被称为“穿仓”。

中行已被银保监重罚5050万

“穿仓”指的是客户不仅将开仓前账户上的保证金全部亏掉,而且还倒欠期货公司钱。在很多投资者认知范畴里,亏掉全部本金已是极限,哪成想还有“倒贴钱”这一说。随后愤怒的投资者对中国银行“原油宝”设计及运行规则提出了质疑。

投资者质疑的第一点是:在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原油宝协议中,跌至20%保证金时强平,但在跌至20%时,中国银行没有起到应有的风险控制作用。

投资者质疑的第二点是:中行原油宝的交易时间与国际市场不匹配——超过22:00,国际市场仍在交易,这一交易时间差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操作指令。

除此之外,更让投资者不满的是:国内其他银行(工行银行、建设银行等)早在4月14至15日就已经基本完成了换月工作,其平仓价格基本在21至20美元/桶之间,而中国银行在合约到期交割前一日才进行轧差与移仓。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12月5日,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银保监会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一、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二、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三、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四、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同日,中国银行针对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官方回应。称将坚决接受处罚,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措施。

未考虑负价极端情况,应予赔偿

至此“原油宝”事件发生以来,经历了监管立案调查、监管处罚结果出炉等重要步骤。不过仍有部分投资者仍未与中行达成和解,并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此前全国多省法院已陆续发布公告称,中行原油宝事件将分别由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