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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处主任助理刘勇运用提存公证解决了一个购房难题。

市民王先生(化名)想购置一套深圳某地的二手房产,双方经中介方介绍沟通达成房屋交易意愿,并协商确定由卖方承担相应的中介费用。但因卖方是境外人士,在大陆的银行账户中并没有钱款可支付该费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先付全款还是先过户的难题也困扰了彼此,三方都怕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交易因此陷入了困境。

此时,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建议双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表示王先生可以将钱款汇至公证处指定的提存账户中,由公证处根据双方协商签订的《公证提存协议》对钱款进行提存分配。

什么是提存证呢?

提存分为清偿性提存和担保性提存。

用大白话形容,此时的公证处其实充当了类似“支付宝”的角色,属于担保性提存。

我们平常网购时,在挑中商品下单付款后,钱款并不会直接打入卖家账户,而是暂存于支付宝中。等待我们收到商品验收无误点击“确认收货”后,卖家才能真正收到钱款,双方的交易到此也才算顺利完成。

公证机构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相对于交易双方而言,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只有在满足双方签订的提存协议条件的前提下,二手房交易才能继续进行。这是对双方违约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制约,可以切实保障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涉及具体钱款分配较为复杂,主任助理刘勇根据交易双方真实买卖意愿,起草和规范相适宜的《公证提存协议》,为当事人提供了个性化的公证服务。

交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房款提存于我处的提存账户中,在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取得以王先生为权利人的房产证后,我处按协议分配由卖方承担的公证费、中介费,并将剩余卖房款汇至卖方账户。

经我处与当事人反复沟通确认,交易最终顺利完成。

提存公证并不是一项多么新鲜的公证服务,但大众对其还没有熟悉的认知。借此案例,我处提醒广大民众,二手房交易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交易过程通常缺乏信任基础和法律保障,风险系数较高。我们应当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及交易过程进行有效把关,降低彼此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995年司法部颁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如需更为详细地了解、办理提存公证事宜,欢迎致电或微信我处。